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留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市华脂润捷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飞轮效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0173号“华润捷 Huarun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4872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商品出库质检单、购销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朋友圈宣传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2年01月03日至2025年01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润滑脂”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我局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从得知,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经申请人调查,未能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取得有效的实际使用信息。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转让信息、商标权利人信息、使用情况调查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转让资料;2、被申请人百度搜索信息、官网销售截图;3、品牌设计微信聊天记录;4、抖音产品宣传、朋友圈宣传截图;5、原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6、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7、产品质量检验单;8、产品图片等。
我局将调取的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证据2、3、4为原被申请人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5真实性存疑,且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据6合同章戳大小不一致,真实性存疑,证据7并非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据8为自制证据,且并非指定期间形成证据,故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华润捷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6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商品上。该商标于2024年4月转让至北京飞轮效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又于2025年3月转让至艾一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再于2025年7月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2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在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显示,复审商标产品被授权销售方在指定期间内有润滑脂等商品上的销售行为,合同上显示有华润捷品牌字样,并有发票予以佐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已可形成初步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润滑脂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润滑油、润滑脂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