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恒博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郭天福):廊坊金杯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54148号“淘宝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5001号决定,于2025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门店图片、产品及包装图片、商标使用授权书、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2年01月03日至2025年01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成品木材”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木材;2.建筑用木材;3.胶合板;4.成品木材;5.三合板;6.地板;7.树脂复合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水泥;2.瓷砖;3.非金属广告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1、产品、店铺及发货照片;2、商标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3、购销合同及发票;4、汇款记录截图等。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如下质证意见: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大多属于未经公证的复印件,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申请人对其不予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郭天福于2005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及异议复审程序后于2008年获得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5年6月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木材;建筑用木材;胶合板;成品木材;三合板;地板;树脂复合板”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在本案中,证据2、3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向他人销售带有复审商标的生态板等商品,并提交了对应发票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结合产品图片等证据予以佐证,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生态板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宣传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复审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