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691040号“零度植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零度植场 87691040

阅读:136919 2026-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陶利珍 委托代理人:知也天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91040号“零度植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38909号“零度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发文阶段…

  申请人:陶利珍

  委托代理人:知也天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91040号“零度植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38909号“零度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发文阶段,不构成合法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不直接表示商品的加工温度、使用温度。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抖音宣传图、朋友圈宣传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加工温度或使用温度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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