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尼尔弗里德曼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46742号“ATM ANTHONY THOMAS MELIL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62532号“ATM ANTHONY THOMAS MELILLO”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