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爱普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健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048637号第32类“劲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564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保健商品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产品更名截图、商标使用授权函、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销售情况证明、产品包装图片、商标使用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12月06日至2024年12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无酒精饮料”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无酒精果汁饮料;2.乳清饮料;3.水(饮料);4.无酒精饮料;5.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6.能量饮料;7.植物饮料;8.软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啤酒;2.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基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情况的搜索调查,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被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第32类商品上达三年以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网络多个平台上的检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电子形式):1、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技术要求等;2、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产品更名上传相关材料(商标使用授权函、商标注册信息等);3、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证明;4、产品包装设计图片;5、被申请人出具的商标使用情况说明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不涉及商品实际销售行为,且证据1文件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产品真实生产、销售或市场投放的证据。另外,保健食品(功能饮料)的上市销售依法须经批准并完成备案,申请人通过检索发现“劲击多种维生素牛磺酸饮料”产品于2026年1月19日才获得保健食品批准,取得注册证书,不在本案指定期间内,相关产品在指定期间内未获得依法上市销售并进入市场流通的条件。证据3不涉及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5为自制证据,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软饮料;能量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仅可证明“醒一下牌多种维生素牛磺酸饮料”产品名称于2024年11月2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变更为“劲击®多种维生素牛磺酸饮料”,在案并无证据显示相关产品在更名后的指定期间内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3未体现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为自制证据,无法体现形成时间及使用主体等要素,证据5为被申请人自述证据,不能作为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的直接证明,综上,在案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能量饮料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