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苏豹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贵华
申请人因第4528193号“校园之星 XIAOYUANZH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0856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经查,在林景忠委托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向我局提出的撤三案件(申请号为20240000075366注册号为4528193)中,被申请人曾提交了采购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吊牌照片及实物、销售单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可以在本案中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且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市场上使用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申请号为20240000075366的撤三案件中提交使用证据,其中包括:1、济阳县校园之星制衣厂主体信息;2、2021年5月的购销合同;3、2021年6月的吊牌订货单、转账记录及相关人员结婚证;4、2021年1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吊牌图片、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5、2022年10月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11月的产品销售单及聊天记录;6、产品图片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大部分为自制证据,且不能显示客观形成时间,且在案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与复审商标标识不同,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在“服装、帽、体操服、童装、袜、婴儿全套衣、羽绒服装、运动衫、针织服装”商品上获准注册,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名下个体户信息,证据5为自制证据,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和使用主体,证明力较弱,证据2、3形成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中包含自制单据及聊天记录,缺乏客观履行证据,证明力度较弱,且在马甲商品标签上的使用不能视为在第25类商品上的使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