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市森大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特福特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382505号“特福特 TEFUT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0378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厂房图片、宣传手册、广告设计合同及收款收据、采购合同及付款回单、销售发票、1688网店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非金属砖瓦”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我局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电子形式):1、产品使用图片、厂房图片;2、企业宣传手册、设计合同及发票;3、产品质量保证书、校准证书;4、1688平台销售截图;5、采购合同及付款回单;6、品牌产品销售发票;7、保温材料产品买卖合同及发票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真实且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非金属砖瓦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为自制图片证据、证据4为网络截图,难以确认真实形成时间且未能明确体现本案复审商品;证据2宣传册及设计合同收据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证据3为相关证书,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明;证据5为被申请人采购产品的合同及回单,并非产品销售资料,且涉及的彩砂商品与本案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证据6为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7所涉保温材料产品并非本案复审商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非金属砖瓦或类似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非金属砖瓦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