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吉高路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友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75904号“吉高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8877号“吉高 ”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52725号“吉高臻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