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全家福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爱普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043494号“舒福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594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产品图片、授权书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奶制品”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被核准注册后从未被停止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检测报告;2、产品图片;3、拼多多网店产品图片;4、商标生产授权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商品上,该商标在第10类、第11类、第24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本案被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商品上均提起撤销申请,本案审理的复审商品为第29类“奶制品;牛奶制品;奶粉”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委托检验的产品检测报告,证据3授权书仅能证明被许可人有权生产相应产品,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相关商品已于商业流通领域进行实际使用,且所涉阿胶糕产品与本案复审商品并不属于类似商品;证据2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拼多多网店产品图片为网络证据,无法确认使用主体及真实形成时间。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9类“奶制品;牛奶制品;奶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