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科聚科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伦法
申请人因第17237330号“岛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659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21年11月27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策划推广及代招聘服务协议、报纸广告、会计委托书、税务申报表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会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货物展出;2.广告;3.广告代理;4.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5.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6.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7.会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商业管理辅助;2.商业信息代理;3.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4.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5.商业中介服务;6.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7.替他人推销;8.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9.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10.职业介绍所;11.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12.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使用通过线上线下全渠道进行,核心是为第三方商品(非自产)提供推销、信息服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2、商标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3、岛城网域名注册、持有人及ICP备案信息;4、岛城网商品推广记录;5、岛城礼物小红书账号推广记录;6、微店岛城礼物经营记录;7、岛城礼物网站ICP备案及推广记录;8、岛城礼物线下门店使用及产品陈列图片;9、电子发票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电子形式,序号依次顺延):10、岛城有限公司、青岛岛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岛城相亲婚恋有限公司、青岛岛城物业有限公司股东信息;11、微信认证时间照片记录、电子发票;12、岛城网关于服务号简介和商标保护情况;13、岛城网提供的服务以及“商品推荐”“欢迎选购”入口、服务号内推广内容、岛城网服务号部分粉丝、微信搜索公众号“岛城网”等资料;1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5、网络域名持有人及注册时间;16、为百货店做的商品推广照片 ;17、百度搜索排名照片;18、广告策划推广及代招聘服务协议、购买定制车窗广告宣传物料;19、广告图片;20、收款记录;21、服务场所门头招牌、工作人员服饰;22、店内货物展出、促销、替他人推销商品;23、人才招聘网站进行职业介绍所服务;24、会计委托合同、税务申报表、商业中介发票、;25、青岛岛城相亲公众/服务号/商城等相关资料、网络搜索资料;26、相关婚纱摄影主体婚纱照、婚纱推销等服务内容、清单等资料;27、相关商标驳回通知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8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针对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659号决定提起撤销复审申请,但被申请人现已提交撤回评审申请书,我局已予以结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5-9显示其通过授权市南区气味生活综合商店创立“岛城礼物”小红书账号线上店铺,并结合“岛城礼物”线下店铺的经营方式推广及销售化妆品、茶、工艺品等文创商品;证据25、26显示申请人委托青岛岛城相亲婚恋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为消费者提供婚恋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包含婚恋中介及信息代理等内容,并通过注册的“青岛岛城相亲”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结合其他网站及公众号的宣传使用资料,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难以体现复审商标在“职业介绍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