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库祖智造(上海)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丽蓉
申请人因第23836897号“TKF TK FULIQU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70988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使用于采购合同、收货单、送货单及发票、门头、车间、产品实物上,且用于杂志、报刊、产品宣传彩页、展会等宣传资料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销售合同及发票;2、产品宣传彩页、宣传册、杂志、视频等宣传资料;3、广告发票、清单;4、展会图片、视频等资料;5、门头、车间上的商标使用资料;6、工作服、阀门、切换系统等产品上的使用图片;7、公众号及官网资料;8、复审商标注册及转让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合同中涉及交易的商品包含接头、不锈钢管等金属类制品,与本案复审商品无直接关联,发票上未显示复审商标,在申请人名下有多件商标的情况下不能与本案复审商标唯一对应;证据2、5、6、7基本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8与复审商标商业使用情况无关;证据3不能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4难以确认真实形成时间,且难以客观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宣传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