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和杰
被申请人:北京科创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8日对第76408977号“亚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85673257号、第776425120号、第6422895号、第76408977号、第76437494号、第76426319号、第76414239号、第76424155号、第76425120号商标、 第85679109号商标与“全季”、“亚朵”品牌相近或相同,第85669196号与“宝马 mini”品牌相似,第83407081、83402116、83410318、83407481、83407046、76406829、76424822、76426080、76421354、83411811 、76421354、76414695、76422859、76450854、82017147、83410505、83410291、8340136、83401353、83398144、83406432号商标与品牌“兰博基尼大牛”相似。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崔金鑫名下“上海全季一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与品牌“全季”相同,“三河市赛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第75799632号非凡大师商标与品牌“华为非凡大师”相似,第58169374号、第58141255号商标与品牌“希尔顿”相似,综上,被申请人存在恶意囤积商标,恶意注册的行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5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清扫器;宠物自动喂食碗;食物保温容器”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该公司存在恶意囤积商标,恶意注册的行为,同时和多个大品牌重合且logo近似、不应该是巧合。被申请人商标违反相关规定、恶意注册”等相关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范畴,我局将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此条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但其并未明确在先商标权利情况,且并未针对上述规定提出具体事实理由及提交相关证据,故我局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