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样样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36916号“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325988号“美美”商标、第28164487号“美及图”商标、第9031481号“美 HI”商标、第12682102号“美美”商标、第5062703号“美美”商标、第1981346号“V美”商标、第7477038号“1美”商标、第1996083号“美”商标、第13745766号“美美”商标、第3493735号“美印上品 美及图”商标、第3493733号“美印上品 美及图”商标、第9840827号“美E美”商标、第3446172号“美M8及图”商标、第3493732号“美印上品 美及图”商标、第8701289号“U美”商标、第31145564号“E美”商标、第9947226号“U美”商标、第32286775号“美8 M8及图”商标、第33229844号“美及图”商标、第22302475号“美8 M8及图”商标、第9712296号“A美”商标、第14421401号“美 天地美”商标、第14460606号“美O及图”商标、第3410456号“美研社及图”商标、第32286774号“美8 M 8及图”商标、第14460637号“美O”商标、第32225833号“友芝友 U美及图”商标、第1095545号“3美 MAY'S SUN”商标、第13935612号“美及图”商标、第32237623号“友芝友U美及图”商标、第32332447号“友芝友 U美及图”商标、第10634278号“V美”商标、第8039751号“羊大GOODLINESS及图”商标、第72551013号“美健琳MEIJIAN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八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上述商标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三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