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心喜阅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83108号“PIYO 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备独立区分来源的功能。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54891号、国际注册第1585584号、国际注册第14491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元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