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325568号“福佑 花开富贵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福佑 花开富贵及图 87325568

阅读:119005 2026-06-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盛宝联合谷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25568号“福佑 花开富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已经注册的“福佑”系列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03631号、第31478409号、第13189…

  申请人:深圳盛宝联合谷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25568号“福佑 花开富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已经注册的“福佑”系列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03631号、第31478409号、第13189748号、第84975612号、第18647747号、第13081844号、第7263128号、第33881127号、第24996235号、第47373016号、第3094798号、第63665425号、第49515806号、第73860583号、第39406547号、第47056638号、第872863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构成元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予以初步审定。另外,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七正处于驳回流程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他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十七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十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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