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152410号“NAIWEI奈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AIWEI奈巍 78152410

阅读:117087 2026-06-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东永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阳润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对第78152410号“NAIWEI奈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544909号“NEIW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6868…

  申请人:上海东永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阳润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对第78152410号“NAIWEI奈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544909号“NEIW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686887号“NEIW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45327号“NEIW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269756号“NEIW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105153号“内外NEIW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105159号“内外NEIW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影响的“NEIWAI”商标的抢注。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从事相同行业,极有可能知悉申请人的“NEIWAI内外”品牌,其在相关商品上申请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存在傍名牌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内外NEIWAI”品牌介绍;天猫旗舰店、小红书、微博、公众号信息;媒体报道;产品图片、宣传册;申请人维权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后,于2025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鞋”等商品上,商标权利人为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审查,决定在“手套(服装);衣服吊带”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两商标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英文“NAIWEI”及汉字“奈巍”构成,其中英文部分“NAIWEI”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英文“NEIWAI”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内衣;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内衣;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虽不确定,但不会对本案审理结论产生实质影响。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六,且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之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上述条款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152410号“NAIWEI奈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AIWEI奈巍 781524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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