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28421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75284214

阅读:102549 2026-06-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默慈文化艺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30日对第752842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图形设计较为简单抽象,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地域均为北京市…

  申请人:北京默慈文化艺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30日对第752842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图形设计较为简单抽象,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地域均为北京市,被申请人必然知晓申请人的品牌。被申请人一家开展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学术研究、承接政府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委托服务的企业,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 212 件商标,不符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与习惯,存在恶意囤积商标嫌疑。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的图形标识,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关联,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引证商标的宣传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申请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的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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