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德氏冷饮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69629号“贝贝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58235号“贝贝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音、形、义方面不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决定在“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粥”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粗麦蒸糕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文字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