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道略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道略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1期《商标公告》第80300871号“易臻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易臻経”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针;针灸针;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694562号“中艾易臻”、第74769202号“易臻玺艾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易臻経”与异议人字号“易臻”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字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300871号“易臻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