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037590号“馨海XINH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馨海XINHAI及图 79037590

阅读:103786 2026-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心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馨泽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8日对第79037590号“馨海XINH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41723948号“京师心海”商标、第30180…

  申请人:心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馨泽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8日对第79037590号“馨海XINH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41723948号“京师心海”商标、第30180204号“心海永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下申请争议商标,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会误导公众,产生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27日第1957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先在第30类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未就该主张充分举证,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未明确阐述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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