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唐茶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星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范家源
接收人:孟佳佳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8日对第45605864号“趣茶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方“去茶山”商标本身具有强显著性,经过申请人持续的宣传使用,业已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665839号“去茶山及图”商标、第20510142号“去茶山”商标、第33967284号“去茶山虎QU CHA SHAN 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微信账号信息;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及经营信息;“山分甜”茶馆经营信息;申请人门店信息及商标许可证据;部分门店营业执照;租赁信息;门店照片;申请人门店线上平台信息;荣誉证书;申请人注册申请的商标信息、商标使用信息及在售商品展示;申请人部分门店在美团平台营收数据截图;完税证明;外卖平台的门店排名情况;外卖平台获得的用户评价;媒体报道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先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