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帕丁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枣庄卡佟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4日对第76997315号“ADDINGT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 "PADDINGTON"商标近似,被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基于幼儿读物主要人物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申请人的交易机会,必然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PADDINGTON BEAR / 帕丁顿熊/PADDINGTON(帕丁顿/柏灵顿)”属于知名幼儿读物/动画电影主要人物的特有名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申请人拥有 PADDINGTON/帕丁顿熊/柏灵顿的商品化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出自摹仿、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小熊帕丁顿PADDINGTON的介绍;申请人公司成立证明及变更证明;申请人美国版权注册清单;帕丁顿熊系列图书在中国印刷出版和销售清单;小熊帕丁顿PADDINGTON系列图书版权人信息;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列表;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相关媒体报道;各种帕丁顿熊品牌产品图片;申请人在中国的版权登记证明;申请人品牌在世界各地的许可、使用和销售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5年7月6日第1942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主张争议商标与其 "PADDINGTON"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其 "PADDINGTON"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PADDINGTON BEAR / 帕丁顿熊/PADDINGTON(帕丁顿/柏灵顿)”知名幼儿读物/动画电影主要人物的特有名称承载的在先权益,侵犯了申请人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产品标识在呼叫、认读上存在一定差异,不致造成消费者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标识相联系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上述权益,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