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19677号“ZUNJIE 尊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ZUNJIE 尊界 22519677

阅读:45508 2026-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曹水芝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薛瑞芬 申请人因第22519677号“ZUNJIE 尊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316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曹水芝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薛瑞芬

  

  申请人因第22519677号“ZUNJIE 尊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316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被授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尊界服装产品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门店图片、产品图片、吊牌图片、工厂图片、尊界童鞋产品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鞋”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服装;2.成品衣;3.裤子;4.内衣;5.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皮带(服饰用);2.袜;3.帽;4.围巾;5.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从得知,对其提供证据不予认可。经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调查,未能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取得任何实际使用的信息,复审商标已至少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1、商标使用授权书;2、被授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尊界服装、鞋产品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4、门店图片、产品图片、吊牌图片、工厂图片。

  我局将前述调取的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裤子;内衣”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14日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等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服装;成品衣;裤子;内衣;鞋”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分别许可浙江万联服饰有限公司、温州智力虎鞋业有限公司使用。证据3被许可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产品名称为服装、鞋相关商品,并有与之对应的发票相佐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门店图片、产品图片、吊牌图片、工厂图片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裤子;内衣”复审商品与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成品衣;裤子;内衣;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519677号“ZUNJIE 尊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ZUNJIE 尊界 225196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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