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348467号“美胜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胜秋 74348467

阅读:171006 2026-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瑞士禾美实业化工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蒋庆文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6日对第74348467号“美胜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美盛”品牌在肥料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28482号“…

  申请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瑞士禾美实业化工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蒋庆文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6日对第74348467号“美胜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美盛”品牌在肥料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28482号“美盛”商标、第5248679号“美盛 MOSAIC及图”商标、第8555269号“新美盛”商标、第16209625号“美盛晶体钾”商标、第8555228号“盛美”商标、第71375869号“美盛生物营养”商标、第71370760号“美盛生物科技”商标、第71358205号“美盛生物技术”商标、第71355276号“美盛生物科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抢注公共资源、搭傍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抢占的公共资源或他人商标介绍;2、申请人在华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其授权国内公司使用其所有商标的文件;3、申请人及投资公司的产量、排名等证明文件;4、参与起草的国家标准;5、申请人荣誉证书、产品照片;6、广告宣传材料、参与公益活动照片;7、销售合同、发票、专项审计报告;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9、申请人维权资料;10、在先决定、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申请注册,2024年3月14日在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种衣剂;土壤调节制剂;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用生物刺激剂;有机肥料;植物生长激素;植物营养剂;植物营养素”商品上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六至九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磷酸盐;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美胜秋”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生长激素;植物营养剂;植物营养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肥料;磷酸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美盛”商标经宣传使用在肥料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4348467号“美胜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胜秋 743484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87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