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驰鑫环保材料科技(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驰鑫环保材料科技(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第79623317号“涂图兄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涂图兄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涂料(油漆); 油漆稀释剂; 油漆; 着色剂; 油溶性染料; 印刷油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2693号“兄弟”、第53723124号“兄弟商业”、第57119962号“日本兄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 颜料; 食品用着色剂; 印刷油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文字“兄弟”,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涂图兄弟”与异议人中文商号“兄弟”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623317号“涂图兄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