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伽玛卡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余铭钓坊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伽玛卡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余铭钓坊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8984766号“品伽马卡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品伽马卡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人造钓鱼饵、狩猎或钓鱼用假饵”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926号“伽玛卡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钓鱼用具”。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984766号“品伽马卡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