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佳旻
委托代理人:四川知亦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56734号“PAMPA&POP P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3509号“PELLETTIERI DI PARMA PP及图”商标、第15584397号“PNITZKER PNIZE PP及图”商标、第51048336号“PP及图”商标、第63338621号“宝杰服装 PP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