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8424961号“CHi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全球化智能家电品牌,在国内外都具备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146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实际从事的业务领域、地域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所获荣誉、市场占比情况、商标档案、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CHiQ”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CHIO”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