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丰乐园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光臣
申请人因第6218271号“黄河谷马拉湾MalaBa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6099号决定,于2025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 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2年03月05日至2025年03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广告;电视广告;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游乐园项目租赁经营协议书;
2、银行汇款截图;
3、门档照片;
4、微信聊天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电子扫描件):
5、授权书;
6、音乐节照片;
7、短视频网页截图;
8、包装袋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8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7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并未体现本案复审服务。证据3、6、8为自制证据,证据4、7为可修改的自制证据,使用主体、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证据5仅能证明其授权他人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