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学城(广州)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控智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48462号“埔企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州市开发区国资局关于申请人建设“埔企通”项目的批示、“埔企通”平台验收报告、《广州市黄埔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截选、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开具有商标申请说明函、“埔企通”获评IDC中国奖项“智慧城市特别奖——数字城市领军者”、“埔企通”获得数智开发区建设应用优秀案例、“埔企通”2025年入选全省首批20个县区改革“创先争优”项目、“埔企通”小程序及公众号数据、申请人承接政府其他“埔”系统工作的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