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美赞肴 80313944

阅读:68737 2025-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亚茹 异议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亚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80313944号“美赞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亚茹

  异议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亚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80313944号“美赞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赞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肉;加工过的蔬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2581号“美赞臣”、第32889062号“美赞臣 MEAD JOHNSON NUTRITION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汁;制汤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故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313944号“美赞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美赞肴 803139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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