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赣州德济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镇江优展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赣州德济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镇江优展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第79232466号“姚本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姚本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药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96611号“姚本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药酒;人用药;医用营养品;膏剂;医用敷料;杀菌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232466号“姚本仨”商标在“药酒;人用药;医用营养品;膏剂;医用敷料;杀菌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