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德胜
委托代理人:成都鱼爪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00873号“佰玔BAI 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43114号图形商标、第8374112号图形商标、第49924815号“BT”商标、第8420186号图形商标、第18543996号图形商标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