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鹤营养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陈沐雨)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399021号“小鹤晚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第83097393号“小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