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文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38677号“琼州家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47808号“琼州丝绸”商标、第35198338号“琼州府”商标、第31447841号“琼州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自海南省,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文字“琼州”,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