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梓洋优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简易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74043号“梓洋优创装饰 ZI YANG YOU CHUANG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21932号图形商标、第50539571号“追云蒸汽及图”商标、第9386165号“法格莱 FAGREEY及图”商标、第52578141号“紫雅达尔 ZIYADAR及图”商标、第699283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梓洋优创装饰 ZI YANG YOU CHUANG DECORATION及图”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