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蓉园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楚智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11818号“百年蓉園CENTENNIUM RO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08120号“百年蓉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主体资质合法合规,其整合七家相关单位组建且主营业务与商标指向领域契合。“蓉园”品牌文化传承脉络清晰,“百年蓉园”商标客观承载历史价值,无欺骗性与误导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百年蓉园的历史资料和书籍、荣誉证明材料、相关报道、关于支持“百年蓉园”商标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函、申请人组建相关文件、销售材料、申请人对外采购服务和商品所签订的合同、产品照片及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商品提供者的存续时间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