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第一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37812号“京牛JING N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4318号、第16597136A号、第5761793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 故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