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尼迪肯威特琳娜伊兹地朴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02739号“FORV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臆造词,应作整体识别,并无固定表达含义,本身固有显著性高,申请商标文字非该行业描述商品用途、使用对象的常用词,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文字可译为“适合于兽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用途、使用对象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