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193201号“Meoaob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eoaobe 70193201

阅读:130322 2026-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显军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6日对第70193201号“Meoaob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6683982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25007号“联…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显军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6日对第70193201号“Meoaob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6683982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25007号“联动人与万物 启迪美的世界 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24952号“敢知未来 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3735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四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引证商标四的摹仿和抄袭,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已将“Meoaobe”投入使用,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故意向申请人靠拢,恶意攀附申请人及其“Midea及图”系列商标的知名度的意图明显,已经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地址十分临近,同时,基于申请人及“美的 Midea及图”系列商标的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对此不可能不知情,但其仍恶意申请争议商标,具有十分明显的不正当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介绍、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申请人获得荣誉材料、申请人“Midea”商标委托设计合同及发票、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经营情况、申请人“美的Midea及图”商标知名度材料、相关报道材料、申请人参与慈善活动材料、申请人国内外商标注册情况、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产品销售信息、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电风扇;电磁炉;水净化装置;电蒸锅;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电陶炉;加湿器;电炊具”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并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电炊具;空气调节设备;风扇(空气调节);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消毒器;加热装置;壁炉(家用);供暖装置;龙头;浴室装置;蒸气浴装置;淋浴热水器;电暖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评审理由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评述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Meoaobe”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Midea”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Midea”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引证商标四予以保护,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该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此外,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0193201号“Meoaob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eoaobe 701932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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