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箴美莉 80630653

阅读:123960 2025-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美诺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靓美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美诺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靓美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2期《商标公告》第80630653号“箴美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

  异议人:广州美诺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靓美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美诺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靓美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2期《商标公告》第80630653号“箴美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箴美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芳香精油;口红;指甲油”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29586号“甄美莉ZHENMEIL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广告宣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94070号“甄美莉ZHENMEI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洗面奶;浴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红;指甲油;染发剂;化妆棉;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630653号“箴美莉”商标在“口红;指甲油;染发剂;化妆棉;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箴美莉 806306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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