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通投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权壹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25634号“TONGT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38537号“TONG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在“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信息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有效注册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编程;信息技术研究”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