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42006号“一只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只鱼 37242006

阅读:87899 2026-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增许百货商行(个人独资)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6日对第37242006号“一只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一贯恶意,其不以使用…

  申请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增许百货商行(个人独资)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6日对第37242006号“一只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一贯恶意,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原注册人将名下商标转让给多个不同主体,具有明显囤积商标兜售转让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林页花商标查询报告和异议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24年在抖音电商平台开设一只鱼纺织品直营店铺,售卖毛巾等产品,销量已具备一定的影响力。林页花个人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无关。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刊登广告的报纸;网络店铺订单截图;注册商标信息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周熠于2019年4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5年4月20日转让予泉州市丰泽区增许百货商行(个人独资),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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