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桂格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36312号“BEQU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9类第461793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商品后,在“奶制品、奶油”商品上予以撤销。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30类第461793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商品后,在“蜂蜜”商品上予以撤销。
3、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34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期限截至2025年1月27日止,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