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顺全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23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75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停车场服务;能源分配;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商品包装”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运输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停车场服务、机动车辆出租、包裹投递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货物贮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停车场服务、机动车辆出租、包裹投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