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童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74961号“CORAL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0608346号“珊瑚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暂缓审理书、商标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CORALRAIN”(可译为“珊瑚雨”)与引证商标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内衣;雨衣”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围巾;腰带;袜;帽;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围巾;腰带;袜;帽;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