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海军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96864号“玉祥海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85018号“玉祥YUXIANG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64743号“玉祥农果”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