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宏红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00527号“心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914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1:咖啡;2:糖;3: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4:糕点;5:巧克力”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938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1:糖果;2:糕点”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