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市暖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文博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暖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文博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2期《商标公告》第79186119号“暖都天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暖都天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会议室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279840号“暖都烧”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186119号“暖都天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