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市暖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清风耳悦采耳养生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暖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清风耳悦采耳养生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9期《商标公告》第78923167号“鹤桥暖都焼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鹤桥暖都焼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279840号“暖都烧”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等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923167号“鹤桥暖都焼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